9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强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八大高危行业强制购买“安责险”,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企业最高可罚20万。
目前,清远已组建清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采取首席承保人负责制,由人保财险清远市分公司牵头统一出单,统一理赔和统一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三统一”提供相关服务。
据悉,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制度,被列入市委“十大行动方案”的项目清单中。
八大高危行业强制购买“安责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工作要求及清远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文件精神,清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经公开招标,依据《清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遴选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五家公司组建清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服务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清远安责险共保体采取首席承保人负责制,由人保财险清远市分公司牵头统一出单,统一理赔和统一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三统一”提供相关服务。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方面介绍,在政策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在功能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
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高危企业不购买安责险,最高罚款20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根据省、市要求,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是充分考虑当前从业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确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八大高危行业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和渔业生产。
不履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远发布编辑部出品
来源:清远日报
采写:彭勇珍 通讯员清应急宣
编辑:肖阳
校对:张鍪
编审:樊沃夫 田芳